省内各类企业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征收期限为每年的7月1日至9月30日。
1、企业在每年的2月15日至3月15日,在纳税所在地的地税机关或县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领取《青海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
2、企业在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到县级以上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参加审核。
3、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企业持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填发的《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到所在地的地税纳税大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逾期未申报按比例就业情况的企业,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在职职工总数,计算核定其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交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