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联合印发《关于提高特殊教育津贴标准的通知》,将特殊教育津贴调整为基本工资的30%,同时,将没有设立特殊教育学校的县区,在普通中小学内设立的特殊教育资源教室专职教师纳入特殊教育津贴实施范围;对承担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送教上门等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由学校合理确定工作量,在校内奖励性绩效工资内予以倾斜发放。
《通知》同时规定,特殊教育津贴标准应随本人工资变动及时调整,按隶属关系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执行,提高特殊教育津贴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