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的通知》(沪残联〔2014〕93号)规定,为规范相关操作,确保补贴政策落到实处,特制定如下操作办法。
一、补贴对象
本市辖区范围内,分散安排残疾职工就业的用人单位。
1、用人单位是指本市辖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和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组织、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除外)。
2、残疾职工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在法定就业年龄内(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残疾人。
二、补贴条件
用人单位申请岗位补贴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为残疾职工提供明确的工作岗位,与其签订一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就业;
2、支付残疾职工工资水平不低于本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且为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
3、无侵害残疾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
4、按规定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补贴金额
1、用人单位每安排一名残疾职工,与残疾职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按规定为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岗位补贴金额计算方法为:
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2
2、用人单位每安排一名残疾职工,与残疾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按规定为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岗位补贴金额计算方法为:
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3
四、申请时间
2014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的存续期自2013年1月1日起计算),符合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按自然年度进行补贴,每年结算一次。
五、申请材料
用人单位应向其社会保险参保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需填写《上海市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并出具以下材料(原件经审核后返还,复印件加盖公章):
1、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残疾职工居民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残疾职工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岗位补贴对应期间残疾职工月工资发放凭证复印件;
5、社保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参保个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原件及复印件;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缴单位须出具《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收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复印件,免缴单位须出具《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申报核定通知书》复印件;
7、《上海市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残疾职工核定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
六、审批流程
1、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初审。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申请,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予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提出审核意见,报区县残联复核。遇特殊情况,可延长5个工作日。
对材料不齐全的申请,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申请单位予以补齐,同时退回申请材料。
2、区县残联复核。区县残联对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送的申请,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区县残联应告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通知申请单位,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提供的银行账户。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区县残联应将申请材料退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由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七、其他
1、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认真审核各项审批材料,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对审批过程中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2、本操作细则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上海市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
上海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2014年6月23日
上海市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
用人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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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参保所在地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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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
登记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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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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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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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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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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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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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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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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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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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关于实施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的通知》规定,本单位现提出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申请,并承诺所提供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单位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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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需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残疾职工居民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残疾职工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岗位补贴期间残疾职工月工资发放凭证复印件;
5.社保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参保个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原件及复印件;
6.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收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复印件/《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申报核定通知书》复印件;
7.《上海市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残疾职工核定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