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残疾人立法情况】
一、概况
保障残疾人权益的立法,从20世纪初开始,二次大战后逐步发展。目前,已有132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有关残疾人的法律。
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一系列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文件、决议。较重要的有《禁止一切无视残疾人的社会条件的决议》、《弱智人权利宣言》、《残疾人权利宣言》、《关于残疾人恢复职业技能的建议书》、《残疾预防及残疾人康复的决议》、《开发残疾人资源的国际行动纲领》。联合国决定1981年为"国际残疾人年";1982年第37届联合国大会决定1983~1992年为"联合国残疾人十年",通过《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我国政府予以接受并响应)。1983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自1983年起,联大每年都审议《关于残疾人世界行动纲领》执行情况,并通过决议。
美国,1920年制定《职业康复法》;并陆续颁布《康复法》、《建筑无障碍法》、《残疾儿童教育法》、《关于处于发展阶段的残疾人法案》等,1990年6月颁布了《美国残疾人法》。美国颁布的法律,通常还附有配合实施的各类标准及细则。
日本,颁布《残疾人对策基本法》,作为保障残疾人的基本法,还制定了《残疾人福利法》、《残疾人教育法》、《残疾人雇用促进法》、《残疾人职业训练法》、《特殊儿童抚养补贴法》、《战伤病者特别援助法》、《残疾人福利协会法》、《精神卫生法》等十几个具体领域的法律,形成了较完备的法律体系。
英国、法国、西德、意大利、苏联、南斯拉夫,以及东欧、北欧、北美诸国,残疾人立法起步也较早。印度、泰国、巴基斯坦、蒙古、孟加拉、土耳其、伊朗、叙利亚、沙特、约旦、巴林、巴西、哥伦比亚、刚果、坦桑尼亚、乌干达等一些发展中国家,也相继立法。
我国台湾、香港地区,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如台湾的《特殊教育法》、《残障人福利法》等,香港的《对伤残人的公共援助》、《特别需要津贴》等法规。
国外残疾人立法内容包括:"平等地位"与"充分参与"的宗旨;政府、社会、残疾人组织的责任;特别扶助和保护的原则,发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福利、文化体育事业的方针与重要政策、措施等。
二、规定特别扶助的原则
为改变残疾人在社会生活中的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