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个国家和地区成员关于亚太残疾人十年提案】(1992年4月)
提案者:阿富汗、澳大利亚、孟加拉国、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中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斐济、香港*、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日本、基里巴斯、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澳门*、马来西亚、马尔代夫、马绍尔群岛、密克罗尼西亚联邦、蒙古、缅甸、尼泊尔、新西兰、巴基斯坦、巴布亚新几内亚、菲律宾、大韩民国、帕劳共和国、俄罗斯联邦、斯里兰卡、泰国、越南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回顾大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关于残疾问题的所有决议,包括大会1982年12月3日第37/52号决议,其中大会通过了《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和1982年12月3日关于《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的第37/53号决议,其中大会宣布1983~1992年为联合国残疾人十年,又回顾经社会1980年3月29日关于国际残疾人年的第207(XXXVI)号决议,内载关于有效实施国际残疾人年的目标:"充分参与和平等"及其后续行动,念及残疾的危险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加,随着本区域各社会的人口可望迅速老化,残疾人的数量将会大大增加,认识到虽然联合国残疾人十年提高了人们对残疾人问题的认识,推动了亚太经社会区域预防残疾和残疾人康复工作极大的进展,但是改善残疾人处境的进展并不平衡,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注意到1991年8月亚太经社会召开的审查和评价联合国残疾人十年在亚洲及太平洋区域所取得的成就的专家组会议的建议,即必须发起第二个残疾人十年,以便巩固迄今在亚太经社会区域所取得的成就,又注意到1991年10月举行的第四届亚洲及太平洋社会福利和社会发展部长级会议对宣布第二个残疾人十年表示支持,
1.宣布1993~2002年为亚洲及太平洋地区残 疾人十年,以便在1992年以后进一步推动亚太经社会区域《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的实施工作,并加强区域合作,解决对实现《世界行动纲领》的目标有所影响的各项问题,特别是解决有关残疾人充分参与和平等的问题;
2.请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和大会核可本决议,并且鼓励在全球一级支持 本决议的执行工作;
3.敦促所有的亚太经社会成员和准成员政府审查它们国家和地区的残疾人的处境,以便制订各项措施促进残疾人平等和充分的参与 ,这些措施包括:
(a)制订并执行国家政策和方案以促进残疾人参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b)设立和加强有关残疾人问题的国家协调 委员会,特别侧重残疾人及其组织得到充分和有效的代表并发挥作用,以及残疾人在这些组织中的作用;
(c)与国际发展 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合作,提供援助,增强以社区为基础向残疾人提供的支助服务,并将服务 扩展到他们 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