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残疾人文献
【聋盲者权利宣言】(1977年9月)
第一条
聋盲者人人有权享有《世界人权宣言》赋予全人类的普遍权利,并有权享有《残疾者权利宣言》为所有残疾者所规定的权利。
第二条
聋盲者有权指望所有政府、行政人员、教育人员和伤残重建事务人员以及一般群众承认和尊重他们在社会内过正常生活的才能和愿望,以及他们这样做的能力。
第三条
聋盲者有权为恢复视听能力接受最好的医药治疗和照顾,并有权获得为利用残余的视听能力所需的服务,包括在适当情况下得到最有效的视听辅助器、言语训练,并得到为取得最大独立能力所需的其他形式的伤残重建办法。
第四条
聋盲者有权享有经济保障,获得满意的生活水平,并有权取得与其才能相称的工作,或从事其他有意义的工作,为此,应得到所需的教育和训练 。
第五条
聋盲者应有权过独立的生活,成为家庭和社区的一员,包括有权依靠自己的力量谋生或有权结婚和生养儿女。凡是有聋盲者居住的家庭,有关当局应向这整个家庭单位尽可能提供支援。如要留院治疗,治疗的环境和条件应尽可能接近正常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第六条
聋盲者应有权免费获得传译员的服务,他可以与传译员进行有效的交流,使 他能够同别人和周围环境保持联络。
第七条
聋盲者应有权获得以他们所能吸收的媒介和方式获得新闻、资料、读物和教育材料。同时,对聋盲者应提供可以达到这个目的的技术设备,并应鼓励进行这方面的研究。
第八条
聋盲者有权参加应为他们提供的空余时间文娱活动,并 应有权利和机会组织自己的俱乐部或协会,以充实自己和改进社会 。
第九条
聋盲者应有下列权利:凡是与他们直接有关的一切事项,都 应与他们商量;他们应获得法律的咨询意见和保护,以免他们的权利由于身体的残废而受到不当的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