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全面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减少有毒有害气体对人群健康的影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建立完善自然灾害共享平台及会商机制。建设1个省级、8个市州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和42个县级发布终端,实现纵向连接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横向连接各级政府应急平台和相关部门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功能。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和运行管理制度。完善社区、学校、医院、车站、工厂等人员密集场所灾害防御设施、措施。加强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等防灾减灾宣传培训、应急演练及救治。(省政府应急办牵头,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红十字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开展儿童意外伤害综合干预。创造儿童安全生活环境。积极开展儿童步行、乘车、骑车和防范溺水、跌落、误食等风险的安全教育。加强对玩具、电子产品的质量监督,减少对儿童青少年视力、听力、心理、精神等方面的伤害。改造易跌倒的危险环境,提高老年人、儿童及其照料者预防跌倒的意识和能力。(省教育厅牵头,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着力改善康复服务
(一)完善残疾人商业保险制度。鼓励残疾人、高风险职业从业者等群体投保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指导保险公司大力开展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和养老机构、康复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业务,有效化解养老机构、康复机构和残疾人意外伤害风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为残疾人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探索建立残疾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青海保监局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贯彻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指导各地推进政府机关、公共服务、公共交通、社区、图书馆、文化馆等建筑及附属设施无障碍建设标准的执行、监管和建设技术咨询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残疾人健康管理。将残疾人健康管理和社区康复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范围,为残疾人提供登记管理、健康康复指导、定期随访等服务。2017年底,全省残疾人的家庭医生签约率达60%以上。到2020年,基本实现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全覆盖。(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完善医疗康复保障政策。贯彻落实国家规定的2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政策。加强对重大致残性疾病患者群体的救治救助。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康复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力度。将康复科建设纳入各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加大对各级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建设支持力度。建立康复与医疗、医养、托养结合的残疾人康复托养模式。(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民政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普遍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逐步实现0—6岁残疾儿童免费得到矫治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康复训练等服务。(省残联牵头,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红十字会、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大支持康复辅具产业发展力度。开展老年人、残疾人等辅具个性化适配,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困难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基本型辅具适配给予补贴。(省民政厅牵头,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流程。制定政府购买残疾人康复服务承接机构准入标准、服务规范。探索建立政府购买残疾人康复服务第三方评估机制。加大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资金保障力度。(省残联牵头,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残疾预防法治宣传教育。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图书以及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维权等法治宣传教育,不断增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家庭及个人预防残疾的法治观念和意识,提升残疾人的自我保护能力。(省广电局牵头,省卫生计生委、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司法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加强以医务人员为重点的各类人员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政策法规、知识技能教育培训。加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力度,做好相关专业人员的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加大各级残疾人康复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完善康复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申报制度。举办省政府残工委《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培训班。(省残联牵头,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工作职责,抓紧制定落实分工任务,不折不扣抓好落实。省政府督查室、省残联要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分工任务完成情况的督查,确保分工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