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站立计划”救助名单公示
关于组织看电影《无手老师》...
“站立计划”救助名单公示
2016年青海省残疾人事业...
青海省残联2016年度“通...
青海省残联2017年度预算...
青海省首届聋人美甲精英班招...
办事指南
专题专栏
青海省残联组织人员参加庭审...
就业中心党支部书记讲廉政党...
青海省残联开展庆“七一”·...
青海省委统战部、省残联联合...
省残联党组成员、副理事长白...
青海省残联召开推进“两学一...
青海省残联召开会议传达部署...
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相关政策  
关于印发《关于解决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青海残疾人联合会:http://www.honeyshell.com    来源:青人社厅发〔2010〕191号    创建时间:2010/12/30 17:00:17    
关于印发《关于解决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http://www.qhhrss.gov.cn  来源:  创建时间:2010年12月8日  
 
 
青人社厅发〔2010〕191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解决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附件:关于解决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
关于解决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精神以及省委十一届八次全委会要求,现就解决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和依法、自愿参保相结合原则,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原则,坚持参保缴费的制度和机制,合理核定基本养老金水平;
(三)坚持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各地政府的主体责任。
二、适用范围、对象和条件
1995年12月31日前与我省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具有我省城镇户籍,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下列人员,可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一)曾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后因各种原因离开单位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二)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人员;
(三)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五七工”、“家属工”。
三、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
由于上述人员无视同缴费年限,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按规定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按以下标准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一次性缴纳32000元;60周岁以上(不分男女),每增加一岁递减1000元;年满75周岁及以上人员一次性缴纳17000元(各年龄对应缴费标准见附表一)。
参保人员一次性足额缴清养老保险费后,从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450元,实行定额发放。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下一年度起按国家规定的相应比例调整。
(二)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个人身份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现已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并缴纳养老保险费且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自愿向前补缴养老保险费至缴费年限达到十五年后,办理退休手续,按现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同期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
2010年12月31日前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年龄的人员,要按规定参保缴费,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后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补缴养老保险费至缴费年限达到15年。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同期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
四、建立参保人员个人缴费账户
(一)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个人缴费账户,个人缴费账户储存额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记息。
(二)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含冬季取暖费补助)首先从本人个人缴费账户中支付,个人缴费账户资金不足支付时,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由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参保人员失去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个人缴费账户有余额的,余额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并按现行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支付丧葬补助费。
五、审核程序
(一)参保人员先向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破产、解散的,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书面申请和提供相关档案资料,并填写《青海省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参保人员申报审批表》(表样见附表二)。
(二)用人单位(社区)接到参保人员申报资料后按规定进行预审,并在辖区内公示七日,公示无疑义后签署意见,报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报州(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州(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定,签署审批意见。
各地要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参保、审核、审批、缴费等工作,逾期不再办理。
六、组织实施
解决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是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明确目标责任,加大工作力度,集中时间和人力,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做好舆论引导,把好事办好。
(一)切实加强领导。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部分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整个工作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统一部署实施。各州(地、市)、县要成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公安、档案、工会、监察、企业主管等部门参加的专项工作协调小组,由主要领导负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
(二)严格审核程序。各州(地、市)、县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工作要求,抽调精干力量,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集中时间,严格程序,把好政策关。尤其要认真做好参保人员的身份认定、费用缴纳、待遇核定与发放工作,严格审核参保人员的档案资料和有关证明材料,并按照统一要求进行公示,真正做到公平公正。
(三)深入做好宣传。各级政府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有针对性地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做到关联人员家喻户晓。要增强工作的预见性,高度关注相关动态,加强来信来访工作,及时化解和处理各类矛盾,确保顺利实施和社会稳定。在经办过程中要统一宣传口径,开辟专门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实施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逐级上报,要注意总结在组织实施中的经验和研究相关问题,进一步完善我省养老保险制度。
本意见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一
 
青海省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
  
年 龄
(周岁)
缴费标准
(元)
55—60
32000
61
31000
62
30000
63
29000
64
28000
65
27000
66
26000
67
25000
68
24000
69
23000
70
22000
71
21000
72
20000
73
19000
74
18000
75以上
17000
 
附表二
青海省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参保人员申报审批表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照 片
身 份
证 号
 
联 系
电 话
 
原工作
单 位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家庭详细地  址
 
主要
工作
简历
 
 
本人符合青人社厅发〔2010〕191号文件规定条件,现申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用用人单位(社区)预审意见
 
 
 
 
经办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意见
 
 
 
 
经办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州(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 批意 见
经审核,同意     同志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金额为(大写)
元。
 
 
经办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此表由申请人员填报,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州(地、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社区)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