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政府性基金,主要用于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和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等工作。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青海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青海省政府1995年第21号令)等政策法律征收。
3、省内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含中央驻青企业、外省市驻青企业、三资企业、联营企业、民营企业及其他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含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1.5%比例的单位,均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