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残疾人福利基金募集和公益事业,促进我省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表彰热心残疾人事业的捐赠者,制定本办法。
一、对于捐赠者,一律以青海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名义开据财务收据。
二、根据捐赠者数额发给感谢信或颁发纪念证书或铜牌。
1.捐赠万元以上的团体、单位及五百元以上的个人,发纪念证书,此数额以下的回信致谢。
2.捐赠五万元以上的团体、单位及五千元以上的个人,发给纪念铜牌。
3.捐赠在十万元的团体、单位及一万元以上的个人或捐赠相同价值物品的,均在省级电视台、电台、报刊上公开鸣谢。
4.对于捐赠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团体、单位及五万元以上的个人,在全国性报刊、省(市)级报刊上鸣谢,并以青海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名义进行表彰。
5.无论数额大小,都将在我省残联和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系统内部媒体进行宣传,信息中心网站及信息、简报进行报导。
三、对于扶持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捐赠数额巨大的,基金会将树碑铭刻纪念。
1.捐赠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团体及捐赠在十万元以上的个人,将由我会选择适当地点修建《爱心助残功德碑》刻碑纪念。
2.捐赠巨款兴办残疾人事业项目者,将在项目所在地为其刻碑,以作永久纪念。
四、对于少数捐赠者,根据实际情况和捐赠者的意愿采取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表彰。
五、对于捐赠款物及使用情况定期在《青海日报》等报刊上给予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