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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残疾人民生政策解读
青海残疾人联合会:http://www.honeyshell.com    来源:    创建时间:2012/5/24 10:58:42    
 
第一章 残疾人证管理
第一条 第二代残疾人证办理
一、政策依据
《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残联发〔2008〕10号)。
二、办证流程
第一步,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和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均需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和二寸免冠照片六张,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评定表一式叁份。
第二步,受理:县级残联对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核对,并将申请表中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第三步,残疾评定:1、县级残联对于残疾特征明显的申请人,依据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可直接填写评定表,并在评定表中明确记录残疾特征和直观评价,但必须经过包括理事长在内的3人联合评定签字;2、其他难以直接认定残疾类别、等级的申请人,必须到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接受残疾评定,由指定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进行残疾医学鉴定并作出明确的残疾评定结果。
第四步,初审、填发:县级残联根据指定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进行初审。对于信息虚假或残疾评定结果不符合标准者,予以退回。对残疾评定结果符合残疾标准者,按照残疾评定结果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连同申请表、评定表等材料一式叁份报市残联审核批准。县级残联理事长要在残疾人证填发人处签名,在填发机关栏加盖填发机关公章。
第五步,审核、批准、备案:市级残联根据残疾标准和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对申请人办证申请、县级残联的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果、县级残联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对于不符合残疾标准,县级残联初审意见错误或不明确及其他不符合规定者,予以退回,不予批准。
对于符合残疾标准、县级残联受理、初审意见正确并符合程序规定者,予以批准。在批准机关栏内加盖公章,在持证人像上加盖钢印,并留存一份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档案资料。
第六步,发放、备案:县级残联发放市级残联审核批准的残疾人证,并留存一份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档案资料。
第七步,领取、保存:申请人到县级残联领取经审核批准的残疾人证。
三、注意事项
(一)多重残疾的残疾等级以残疾最重的等级为准。
(二)未成年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要填写法定监护人和联系电话。
第二章 基本生活
第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救助
一、政策依据
《中共青海省委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青发〔2009〕15号)。
二、救助对象
纳入城乡低保并享受分类施保救助的重度残疾人。
三、救助标准
增发不低于发放标准50%的救助金。
四、发放形式
随同低保一并发放。
第三条 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
一、政策依据
(一)《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1〕273号);
(二)《关于印发〈青海省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民发〔2012〕36号)。
二、补贴对象
具有青海省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未享受城乡低保、五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和事实上无人扶养未成年人补助金,本人无固定经济收入的重度残疾人。
三、补贴标准
城镇居民户口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100元,农村牧区户口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50元。
四、补贴办法
实行动态管理。
五、申请流程
第一步,重度残疾人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以下资料:1、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2、本人所持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3、由村(牧、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无经济收入的证明;4、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填写的《青海省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批表》。
第二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对符合发放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在本人所在的居(村、牧)民委员会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青海省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批表》签署意见后,将有关材料报送县级残联审核。
第三步,县级残联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转同级民政部门审批。
第四步,对经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发给《青海省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证》,核定发放标准,发放补贴资金。
第四条 残疾人托养补贴(阳光家园计划)
一、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青海省“阳光家园计划”(2012-201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残联会发〔2012〕198号)。
二、补贴对象
(一)公办未享受补助的公益性残疾人托养服务寄宿制机构和日间照料机构。
(二)社会力量兴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残疾人托养服务寄宿制机构和日间照料机构。
(三)享受低保且无业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家庭(以下简称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
三、补贴标准
(一)机构建设补贴:托养照料残疾人5人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设施建设补助2万元,托养照料残疾人10人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设施建设补助5万元,托养照料残疾人15人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设施建设补助8万元,另外,每个机构,按其托养残疾人数一次性补贴2400元/人。
(二)对日间照料机构和居家托养残疾人的家庭补贴:按照料、托养的残疾人数一次性补贴600元/人年。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依法建立,手续完备,经县级以上残联确认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托养人员达到5人以上。2、具备基本的托养服务设施设备,配备满足基本服务的工作人员,规章制度健全,且正常运营三个月以上。3、与托养服务对象或其家属(监护人)签订了一年以上托养服务协议。4、符合《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建设要求。5、托养服务对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
(二)申请资助的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属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并持有低保证。2、家庭成员中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处于就业年龄(16—59周岁)且无业,长期需要有人照料。3、家庭成员中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
五、申请流程
(一)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申请和审批: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由州(市、地)残联协调,向省残联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据实填写《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资助申请审批表》,并录入数据库。提供符合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由省残联审批。
(二)居家托养的申请和审批:由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残疾人协会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据实填写《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托养服务(家庭)资助申请审批表》,由村(社区)残疾人协会统一向乡(镇、街道)残联上报,由乡(镇、街道)残联统一向县(区)残联上报,再由县(区)残联汇总上报州残联审批。
第三章 基本社会保险
第五条 城镇居民、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补贴
一、政策依据
(一)《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09〕63号);
(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11〕49号)。
二、补贴对象
重度残疾人。
三、补贴标准
每人每年按最低缴费档次100元,由政府给予全额代缴,同时给予30元缴费补贴。
四、申请流程
详情咨询所在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六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贴
一、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民发〔2010〕222号)。
二、补贴对象
重度残疾人、老残一体人员、一户多残家庭中的残疾人。
三、补贴标准
参保或参合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县级民政部门全额代缴。
四、补贴流程
详情咨询所在县级民政部门。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一、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0〕204号)。
二、补贴对象
灵活就业并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的残疾人。
三、补贴标准
给予70%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四、申请流程
详情咨询所在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四章 公共医疗及卫生服务
第八条 门诊医疗
一、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民发〔2010〕222号)。
二、减免对象
重度残疾人、老残一体人员、一户多残家庭中的残疾人。
三、减免标准
(一)普通门诊挂号费:免收。
(二)门诊费救助:1、救助对象中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多重类残疾人每人每年救助240元;2、救助对象中的精神类残疾人每人每年救助360元。
第九条 住院医疗
一、医疗费减免
(一)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民发〔2010〕222号)。
(二)减免对象:重度残疾人、老残一体人员、一户多残家庭中的残疾人。
(三)减免标准:药费、诊查费、检查费(即X线、B超、心电图检查)、麻醉费、检验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减免10%。
二、医疗费报销
(一)政策依据:《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的通知》(青卫农〔2010〕5号)
(二)优惠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度残疾人。
(三)优惠待遇:住院医药费补偿比例在正常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使用的国家基本药物和中藏药费用部分,补偿比例再提高5个百分点。
三、二次医疗救助
(一)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民发〔2010〕222号)。
(二)救助对象:重度残疾人、老残一体人员、一户多残家庭中的残疾人。
(三)救助标准: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费用,扣除按有关规定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减免部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报销和支付部分、社会互助资助以及自费药品后,个人负担部分的90%由民政部门救助。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为30000元。
(四)不享受医疗救助的范围:1、因吸毒、自伤、自杀、自残、酗酒、打架斗殴等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2、矫形、美容、镶牙、配眼镜、助听器、安装假肢、义眼及购置营养品、保健用品等费用;3、依法具有相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的,如工伤、交通肇事等;4、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或伪造、涂改相关票证的。
(五)救助方式:1、救助对象在住院前向定点医疗机构(合管办)提供身份证(用于证明老残一体残疾人)、残疾人证(用于证明重度残疾人)、户口簿(用于证明一户多残家庭残疾人)等有效证件,接受定点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审核审查;2、定点医疗机构或合管办凭救助对象提供的有效证件,先期垫付医疗费用,医治结束后负责收取救助对象个人按比例应承担的医疗费用,定期向当地民政部门提供住院结算单和报销清单。
第五章 医疗康复
第十条 聋儿(人工耳蜗)康复救助
一、政策依据
《关于认真执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残联会发〔2012〕25号)。
二、申请条件
(一)在满足1—6岁(不满7周岁)聋儿康复需求的基础上,可对7—17岁(不满18周岁),经听力语言康复后,已进入普通学校就读的语前聋患者及18岁以内的语后聋患者予以救助,救助数量不超过总数的15%;
(二)听力损失为重度聋以上,配戴助听器康复效果不佳,医学检查无手术禁忌症,双侧耳蜗及内听道结构正常、无蜗后病变,精神、智力及行为发育正常;
(三)家长对人工耳蜗有正确的认识和适当的期望值,家庭有能力配合并保证受助人在定点康复机构至少接受一年的康复训练。
三、救助标准
(一)免费为每名受助残疾儿童提供人工耳蜗产品1套;
(二)每人给予12000元手术及调机费补贴(含术前检查、筛选、手术、术后开机及5次调机);
(三)每人给予14000元术后一学年(10个月)的康复训练(包括康复训练、康复评估、家长培训、康复教材、食宿等)补贴。
四、申请流程
第一步,聋儿家长或监护人自愿向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签署《项目知情同意书》,填写《申请表》,到定点筛查机构接受初筛检查;
第二步,省残联项目办接收《申请表》及检查材料,组织本省项目专家进行审核,确定初筛通过名单,对初筛结果予以7天公示,将公示结果书面通知监护人,审批未通过者告知具体原因;
第三步,审核通过者,由监护人与定点康复机构签署康复协议;
第四步,省残联项目办组织初筛通过者到定点手术医院接受复筛,通过者安排手术;
第五步,受助监护人与定点医院签署手术同意书;
第六步,受助人术后按照定点医院安排的时间开机和调机;
第七步,受助人开机2周内省残联项目办将其安置到协议定点康复机构;
第八步,定点康复机构向受助人提供不少于一学年的康复服务,并对受助人进行为期不少于3年的跟踪和指导。
第十一条 贫困聋儿(助听器)康复救助
一、政策依据
《关于认真执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残联会发〔2012〕25号)。
二、申请条件
年龄不超过6周岁,精神、智力及行为发育正常的有康复需求的贫困聋儿,优先救助城乡低保家庭的贫困聋儿。
三、救助标准
(一)补助每名受助儿童助听器购置费用4800元(2台全数字助听器)、验配和一年内调试服务费用1200元;
(二)为受助儿童提供一学年(10个月)12000万元康复训练(包括耳模制作、电池购置、康复训练、康复评估、康复教材、家长培训、食宿等)补助。
四、申请流程
第一步,聋儿家长或监护人自愿向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填写《贫困聋儿(助听器)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
第二步,县级残联接收《贫困聋儿(助听器)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审核结果予以7天公示,将公示结果书面通知监护人,审批未通过者告知具体原因;
第三步,审核通过者,由监护人与定点康复机构签署康复协议;
第四步,省残联组织公示无异议的申请者到定点验配机构进行耳模制作及助听器验配;
第五步,定点验配机构做好受助人的随访服务,一年内为受助人提供不少于3次助听器效果评估与调试;
第六步,县级残联负责将受助人及时安置至协议定点康复机构;
第七步,定点康复机构为受助人提供不少于一学年的康复训练。
第十二条 贫困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康复救助
一、政策依据
《关于认真执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残联会发〔2012〕25号)。
二、申请条件
符合条件的城乡有康复需求的贫困肢体残疾儿童,其中优先资助城乡低保家庭的肢体残疾儿童。手术主要针对7岁以下肢体残疾儿童常见的、严重影响儿童正常生活和活动、术后效果明显的手术;针对手术适应症,年龄可放宽到16岁。主要的手术适应症包括:1、先天性关节畸型如马蹄足、先天性关节如髋关节、膝关节脱位;2、小儿麻痹后遗症、脊膜膨出后遗症等导致肌腱挛缩、关节畸型及脱位;3、脑瘫或脑损伤导致的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型及脱位等。
三、救助标准
每例手术平均补助手术费10000元、术后康复训练费6000元、矫形器装配费1200元。
四、申请流程
第一步,乡级残联组织辖区医务人员,初筛出16岁以下适合矫治手术的贫困肢体残疾儿童,填写《贫困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筛查、审批表》,报县级残联;
第二步,县级残联在手术定点医院专业人员指导下,共同对初筛儿童进行复筛,确定手术对象,填写《贫困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筛查、审批表》中的复筛意见,汇总逐级上报至省残联;
第三步,县级残联负责将拟实施手术的病员组织输送到指定的手术定点医院,妥善安排交通、食宿和入院等事宜;
第四步,手术定点医院对手术对象进行必要的术前检查,制定手术方案,手术同意书,办理手术意外保险,实施手术治疗;
第五步,手术完成后,手术医生根据病员术后功能情况,提出术后康复意见,根据需求,安置康复科室或转到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
第六步,省残联协调安置术后儿童到康复机构进行训练,根据需要装配矫形器,术后训练原则上不少于2个月;
第七步,手术半年后,由省残联统一组织基层残联和手术定点医院、康复机构专业人员对儿童术后康复情况进行跟踪回访,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三条 贫困脑瘫儿童康复救助
一、政策依据
《关于认真执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残联会发〔2012〕25号)。
二、申请条件
符合条件(1、年龄不超过7岁;2、诊断明确、有康复训练需求、身体状况稳定、家庭成员配合)的城乡有康复需求的贫困脑瘫儿童,其中优先资助城乡低保家庭的脑瘫儿童。
三、救助标准
每年人均13200元,其中康复训练12000元,矫形器装配1200元。
四、申请流程
第一步,县级残联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贫困脑瘫儿童筛查调查,选择诊断明确、符合救助条件的脑瘫儿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牧、居)委会推荐,填写《贫困脑瘫儿童筛查和康复救助审批表》,经县级残联审批后,报省残疾人康复办审核备案;
第二步,县级残联安排救助儿童到指定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评估,制定康复计划,进行运动、生活自理、言语、认知、社交等方面的能力训练,建立康复训练档案,定期进行阶段评估,根据需要装配矫形器,培训脑瘫儿童家长;
第三步,承担任务的康复机构和县级残联要重视脑瘫儿童早期康复与学前(义务)教育的衔接,在持续康复训练的基础上,为达到一定能力的适龄儿童争取上学的机会,及时协调有关方面,为其入园、入学提供必要指导、支持和帮助。
第十四条 贫困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
一、政策依据
《关于认真执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残联会发〔2012〕25号)。
二、申请条件
符合条件(1、经卫生部门认定的诊断机构确诊的孤独症儿童;2、年龄3—6周岁)的城乡有康复需求的贫困孤独症儿童,其中优先资助城乡低保家庭的贫困孤独症儿童。
三、救助标准
每年人均12000元的康复训练补助。为保证康复效果,原则上受助对象在年龄许可范围内应给予连续资助。
(四)申请流程
第一步,孤独症儿童家长(监护人)向村(牧、居)委会提出申请;
第二步,村(牧、居)委会向县级残联推荐;
第三步,县级残联审核并填写《贫困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审批通过后,向受助对象发放《贫困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卡》;
第四步,受助对象凭《贫困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卡》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
第五步,如受助对象需变更定点康复机构,需受训满半年并提前1个月告知县级残联,经残联确认备案后才能变更。
第十五条 贫困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适配)康复救助
一、政策依据
《关于认真执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残联会发〔2012〕25号)。
二、申请条件
0—6岁有需求、经评估适合配置辅助器具的城乡贫困残疾儿童,优先资助城乡低保家庭的贫困残疾儿童。
三、救助标准
(一)假肢、矫形器每人补助5000元;
(二)其他辅助器具每人补助1500元。
四、申请流程
第一步,县级残联组织定点服务机构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进行筛查评估(重症残疾儿童要入户服务),填写《贫困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适配)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汇总后上报省残联;
第二步,省残联审核后,在拟救助对象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中国残联批准确定为救助对象;
第三步,省残联确定的定点服务机构向受助对象发放救助卡,并根据筛查评估情况进行假肢、矫形器装配和辅助器具适配,开展适应性训练并做好使用指导,填写《贫困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适配)康复救助登记表》,并由受益残疾儿童家长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贫困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一、政策依据
《关于认真执行〈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残联会发〔2013〕7号)。
二、申请条件
(一)城乡有康复需求的贫困智力残疾儿童,其中优先资助城乡低保家庭的智力残疾儿童;
(二)年龄不超过7岁;
(三)诊断明确、有康复训练需求、身体状况稳定、家庭成员配合的智力残疾儿童。
三、救助标准
每年人均12000元的康复训练补贴。
四、申请流程
第一步,残疾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直接向所在地村(牧、居)委会提出申请;
第二步,村(牧、居)委会推荐申报至申请人所在地县级残联审批;
第三步,县级残联审批通过后向受助对象发放《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贫困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救助卡》;
第四步,县级残联安排受助儿童到指定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评估及功能训练,训练时间一般每年不少于6个月,每天训练时间不少于半天,康复训练效果评估应达到有效以上;
第五步,机构训练结束后,要做好社区、家庭康复的指导,康复机构每月至少安排一次随访。
第十七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或适配)康复救助
一、政策依据
《关于认真执行〈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残联会发〔2013〕7号)。
二、申请条件
城乡有辅助器具服务需求的贫困残疾人。
三、救助标准
免费。
四、申请流程
第一步,残疾人本人或其监护人直接向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
第二步,县级残联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并确定资助对象;
第三步,县级残联组织定点服务机构对符合受助条件的残疾人进行筛查评估,确定拟配发或适配的辅助器具品种、数量,协助受助人填写《彩票公益金项目辅助器具审批表》;
第四步,县级残联组织定点服务机构配发或适配辅助器具。
第十八条 贫困成年听力残疾人(助听器)康复救助
一、政策依据
《关于认真执行〈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残联会发〔2013〕7号)。
二、申请条件
(一)听力损失达到听力残疾标准,无助听器适配禁忌,有配戴助听器意愿;
(二)家庭经济困难;
(三)对就学、就业阶段的听力残疾人优先救助。
三、救助标准
每人一次性资助数字式助听器1只、电池50块,并提供硬耳模制作及验配服务费300元。
四、申请流程
第一步,残疾人本人或其监护人直接向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
第二步,县级残联对审批通过名单及相关信息进行为期7天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确定为救助对象;
第三步,县级残联通知受助人到就近的定点验配机构接受耳模制作和助器验配服务;
第四步,定点验配机构做好受助人的随访服务,一年内为受助人至少进行1次助听器效果评估与调试。
第十九条 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救助
一、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残联〔2012〕241号)。
二、申请条件
(一)贫困精神病患者;
(二)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登记在册的贫困精神病患者;
(三)经具有资质的精神科医师确诊,目前确实需要服用药物的精神病患者;
(四)患者本人或法定监护人自愿申请并同意接受救助。
三、救助标准
(一)不能进行城乡医保报销的贫困精神病患者提供每人每年900元的医药费救助;
(二)能够进行城乡医保报销的贫困精神病患者提供每人每年500元的医药费救助。
四、申请流程
第一步,凡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患者,经指定精神科专科医院确诊后,由村(牧、居)委会和社区精防医师推荐,经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救助项目申请表》,经乡(镇、街道)残联审核符合条件后上报县残联审核批准后,由县级残联发放《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卡》;
第二步,受助的精神病患者凭“医疗救助卡”到定点医院定期就诊,定点医院对持卡人免收挂号费。
第二十条 贫困精神病患者住院医疗救助
一、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残联〔2012〕241号)。
二、申请条件
(一)因贫困无法住院治疗的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登记在册的精神病患者;
(二)经具有资质的精神科医师确诊,目前确实需要住院治疗的精神病患者;
(三)患者本人或法定监护人自愿申请并书面同意接受住院医疗救助。
三、资助标准
每人每年4000元,住院周期为3个月。
四、申请流程
第一步,凡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精神病患者,经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居(村、牧)委会或社区精防医师推荐,填写《贫困精神病患者住院医疗救助项目申请表》,经乡(镇、街道)残联审核符合条件后,上报县级残联审批并下发《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项目住院通知单》(每份通知单仅限1名救助对象,一次使用,半年内有效);
第二步,受助对象持有效的《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项目住院通知单》到定点医院住院就医,入院应按医疗机构正常的入院程序办理,签署《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贫困精神病患者住院医疗救助知情同意书》,入院过程中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可计入住院救助费用统一结算;
第三步,项目定点医院应及时安排救助对象入院,缩短等候时间,免收挂号费,并负责填写《贫困精神病患者住院医疗救助项目住院疗效评估表》,救助对象出院时,项目定点医院要配给至少可服用半个月的药物。
第二十一条 医疗保险报销康复治疗项目
一、政策依据
(一)《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青卫农〔2010〕31号);
(二)《关于青海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12〕87号)。
二、报销范围及标准
(一)以康复治疗为目的的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我省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二)将重性精神疾病纳入到21种保障病种,重性精神疾病定点在省第三人民医院诊治,城镇居民医保年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20万元,住院实际报销比例达到70%。参加新农合在政策范围内进行常规报销,再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金中按单病种费用限额、定额标准进行二次补助,使住院报销比例达到70%。属民政救助对象的,按民政医疗救助有关政策给予救助。
第五章 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一条 城镇保障性住房
一、政策依据
《青海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青政办〔2012〕287号)。
二、保障性住房种类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通过各类棚户区改造方式建设的住房。
三、保障方式
出租或出售。
四、申请条件
(一)满足州、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户籍、劳动关系和各项社会保险要求;
(二)符合州、县级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和财产标准;
(三)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州、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四)州、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流程
第一步,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
申请人为外来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向住地社区提出申请。
未设社区的,申请人可直接向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二步,初审:社区居委会负责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申请人提出申请后,社区居委会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报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三步,审核: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审核工作。收到申请人材料后,要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调查认定,并在社区内或申请人居住地对申请人住房的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报州、县级住房保障部门复审、核准。
第四步,复审:州、县级住房保障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复审,并选择便于大众周知的地点和形式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住房的相关情况公示15日。
第五步,核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发放准予租赁或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核准通知书。公示后有投诉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
对拒不配合调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真实或者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回其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有如有异议,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20日内,向原初审、审核和复审部门申请复核。原初审、审核或复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分配办法
保障性住房实行轮候分配制度。各地可按照抽签、摇号或打分等方式确定轮候及分房顺序。
家庭成员有残疾人的,予以优先分配。
第二十二条 农村危房改造或游牧民定居工程
一、政策依据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残疾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10)255号)。
二、优惠待遇
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对残疾人适当放宽准入条件,扩大对残疾人的覆盖面,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适当提高重度、一户多残、老残一体残疾人家庭住房资金补贴标准;在危房改造项目中将贫困残疾人家庭作为重点补助对象。
三、申请流程
(一)农村危房改造申请流程咨询所在县级民政部门;
(二)游牧民定居工程申请流程咨询所在县级农牧部门。
第六章 教育
第二十三条 贫困残疾人大学生资助
一、政策依据
《关于做好2012年青海省残疾学生高考录取统计及贫困大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青残联办字〔2012〕25号)。
二、资助条件
(一)学生本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通过国家统一考试,经省招生办公室正式录取的普通高等院校或特殊教育学院接受国民教育且品学兼优家庭贫困的残疾大学生(考取师范、农林、军校等专业免交学费的学生,不享受此项救助)。
(三)家庭经济困难:1、城乡低保户;2、低收入家庭。
(四)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资助标准
每人一次性资助2000元。
四、申请流程
被各高等院校录取的贫困残疾大学生持本人身份证原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入学通知书原件、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或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家庭贫困证明,向县级残联提出申请,县级残联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认证后,由申请者如实填写《申请表》一式二份报州级残联审核。
第七章 劳动就业
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
一、政策依据
《关于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二、培训对象
所有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残疾人。
三、优惠待遇
免培训费、食宿费、教材费、鉴定费。
四、申请流程
由残疾人所在地县级残联筛查后上报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或残疾人直接到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咨询报名。
第二十五条 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一、政策依据
(一)《青海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办法(试行)》(青残联会发〔2005〕90号);
(二)《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7号)。
二、参评对象
申请参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一)具有盲人医疗按摩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并连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2年以上的盲人(含低视力者);
(二)2009年之前在医疗机构连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满15年的;
三、优惠待遇
免收报名费、考试费、评审费、培训费。
四、评审流程
第一步,申请参评人员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本人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州级残联报名;
第二步,州级残联对申请报名者进行资格初审,初审通过后经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考务管理系统报至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接受资格复查;
第三步,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复审通过后报至全国盲人医疗按摩考试办公室审查;
第四步,全国盲人医疗按摩考试办公室审查通过后,由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在省残联门户网站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电话通知本人参加中国残联每年9月组织的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由中国残联核发《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合格证书》,并由省残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发按摩医士证书;
第五步,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组织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参加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具体评审流程为: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组织参评人员参加理论考试,考试通过后由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打分,通过后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
一、政策依据
(一)《青海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第21号令);
(二)《关于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青残联会发〔2007〕151号);
(三)《关于印发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8〕141号);
(四)《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代扣代缴办法(试行)的通知》(青财社字〔2012〕2267号)。
二、征收对象
中央驻青企业、省级企业、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三、征收标准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单位,按照: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上年末在职职工总数X1.5%-已安排就业的残疾职工人数)X本地区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依当地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四、征收流程
第一步,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向有关单位发放年审通知。
第二步,接到年审通知的用人单位携带职工花名册,劳资报表,残疾职工劳动工资,残疾职工残疾证、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到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参加年审;
第三步,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向缴金单位开具缴款通知书、就业年审表;
第四步,企业缴金单位到地税局缴纳保障金,行政及事业单位由财政厅在年度预算经费中扣缴。
第八章 公共服务
第二十七条 文化体育
一、政策依据
《青海省扶助残疾人规定》(省政府第89号令)
二、优惠待遇
(一)公共文化、体育、旅游景区等场所应免费为残疾人开放。重度肢体残疾人、盲人、智力残疾人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以上公共场所。上述场所中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缆车、游园车等交通工具,对残疾人减半收费。
(二)残疾人参加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期间,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并保证其享受在岗时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无固定收入的,组织单位应当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 水、电、暖、收视、通信
一、政策依据
《青海省扶助残疾人规定》(省政府第89号令)
二、优惠待遇
公共服务单位对需要安装有线电视、电灶、天然气、水表、电表、住宅电话等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凡申请安装地点与户籍所在地一致的,应当减免初装费和其他收费。
第二十九条 公共交通
一、公共汽车乘坐
(一)政策依据:《青海省扶助残疾人规定》(省政府第89号令)。
(二)优惠待遇:1、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乘坐在省内营运的长途公共客运车辆,半价收取车费,并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2、重度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二、车辆停泊
(一)政策依据:《青海省扶助残疾人规定》(省政府第89号令)。
(二)优惠待遇:公共场应当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免收残疾人的专用车辆停放费。
三、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一)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青海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青财社字〔2010〕2167号)。
(二)补贴对象: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每人仅限一辆)。车主须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12995-2006)安全技术性能相关要求。
(三)补贴标准:每辆车每年260元。
(四)申请流程:第一步,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残疾人证、购车相关凭证向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残联提出申请;第二步,县级残联对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及机动轮椅车情况进行审核、登记、汇总,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后,逐级申报至省联、省财政厅审核汇总;第三步,省财政厅商省残联逐级核拨补贴资金至县级财政部门;第四步,县级财政部门商同级残联及时将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到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个人银行账户。
第九章 涉法涉诉类
第三十条 法律援助
一、政策依据
《青海省法律援助条例》(2001年11月21日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二、援助对象
有法律援助需求且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
三、援助标准
免费或者减免。
四、援助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刑事辩护和刑事诉讼代理;
(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四)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五)公证证明;
(六)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五、申请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指定的法律服务机构或者直接向下列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1、人民法院依法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该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2、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非指定辩护的刑事诉讼等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3、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法律援助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就业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4、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受理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受理。
第二步,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1、残疾人证、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暂住证;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3、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证明、证据材料;4、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5、申请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代为申请人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代理权资格证明和有关材料。
第三步,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及时指定法律服务机构,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步,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的5日内,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重新审查,也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的同级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查。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1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 司法鉴定援助
一、政策依据
《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司法鉴定援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司发〔2012〕216号)。
二、援助对象
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
三、援助标准
免交相关司法鉴定费用。
四、援助范围
(一)法医临床;
(二)法医病理;
(三)法医精神病;
(四)法医物证;
(五)文书鉴定;
(六)道路交通事故类鉴定;
(七)其他经过批准的司法鉴定项目。
五、申请流程
第一步,由当事人向住所地或者就业所在地司法鉴定机构提出。已进入诉讼程序的,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司法鉴定机构提出。同时填写司法鉴定援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1、残疾人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代理申请的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3、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减免或缓交案件诉讼费用的证明,已获得法律援助的提供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4、申请司法鉴定援助的事项及相关证明、证据材料。
第二步,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司法鉴定援助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填写司法鉴定援助申请审批表,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在收到司法鉴定机构上报的司法鉴定援助申请审批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给予司法鉴定援助的书面决定。
第四步,司法鉴定机构在收到司法鉴定援助决定后,与司法鉴定委托人签署《司法鉴定协议书》并实施司法鉴定援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