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60号),切实促进我省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科学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青海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全面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聚焦聚力“四个转变”,以服务于人的全面发展为导向,以扩大有效供给为目标,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动力,完善市场机制,激发市场活力,推动产业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遵循产业发展规律,以需求为导向,发挥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注重规划、政策、标准的引导规范作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坚持自主创新、开放合作。政产学研用协同,推动康复辅助器具技术、管理、品牌、商业模式创新,加强交流合作,提升市场竞争力。
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瞄准制约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的薄弱环节,补短板、破难题,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持续扩大有效供给,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立足全局,将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融入“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现代服务业发展进程,促进业态融合,推动产业全面发展。
(三)发展目标。
以创新发展方式、激发市场活力、拓展服务领域为重点,加强创新能力建设,主动开放开发,强化政策支持,促进多元投资,加强康复辅助器具产业信息化、网络化、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满足人民需求中的作用。到2020年,全省基本形成布局合理、满足需求、产品优质的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格局,产业发展环境更加优化,产业政策体系更加完善,市场监管机制更加健全,社会服务体系更加完备的发展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创新产业发展方式。
推进综合创新试点,民政部门负责培育覆盖全省范围的康复辅具服务运营网络体系,在人口规模适中、经济社会发展条件较好、消费需求人口集中的县级区域内,逐步建立一批康复辅助器具体验点,向服务对象及家属展示推广康复辅助器具,就近提供服务,以促进消费带动产业发展。借助医疗集团优势或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高层次、高水平、高品质的博览会,搭建示范性、服务性窗口,推介辅具技术与产品功能,提升社会认知度。发挥医政体系、医疗集团的优势,促进医疗康复服务机构、辅助器具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间在治疗、产品、服务之间的横向联动,不断优化和延伸服务内容。以“互联网+技术市场”为核心,利用现有网络技术交易平台,促进康复辅助器具产品及服务线上线下交易。开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和回收再利用服务试点。民政、财政部门持续加大彩票公益金投入,通过组织实施公益性扶老、助残项目带动产业发展。民政、发展改革部门依据相关政策搭建产业发展平台,鼓励支持面向老年人和残疾人群体服务的康复辅具企业发展,支持校企、医企、科研院所合作,搭建技术创新平台,通过引进资本、组建产业联盟和产业联合体等方式支持搭建成果转化平台,借助全省工业园区优势,支持在西宁或海东地区打造具有一定优势的产业园区和前沿创新、创业平台。
(二)扩大市场有效供给。
卫生计生、民政、残联等部门负责在全省医疗机构,大力倡导“医工结合”治疗手段,推动康复辅助器具配置与医学治疗深度融合,提升康复治疗效果。丰富产品供给,将家庭无障碍环境建设、养老护理、伤病人照料、残疾人生活自理、儿童抢救性康复、普通人群生活品质改善作为产业优先拓展和发展的领域,积极开发适合的辅具产品。建设部门在旧城改造和新城规划中通过应用康复辅助技术实现无障碍环境建设,以提升城市功能和品位,拓展产业发展领域。增强服务能力,鼓励支持各类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开设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站,促进康复辅助器具产业与医疗健康、养老产业、残疾人康复事业融合发展。
(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工商部门要深化康复辅助器具产业领域“放管服”改革,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简化注册登记流程,营造康复辅助器具产业良好的准入环境。健全统一规范、权责明确、公正高效、法治保障的市场监管体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充分利用省市场主体信息公示系统、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信用青海”网站作用,建立康复辅助器具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动态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发展改革部门要健全完善促进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落实从事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相关单位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与工业企业同价等优惠政策。民政部门要研究制定康复辅助器具产品和配置服务管理制度。食药监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康复辅助器具与医疗器械管理衔接办法。
三、政策支持
(一)认真落实税收优惠。税务部门要对符合条件的康复辅助器具企业给予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依法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经认定为高新技术的康复辅助器具企业,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落实从事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相关企事业单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强化企业金融服务。全省金融系统要以普惠金融综合示范区建设为契机,加大对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金融支持,积极对接各类政府投资基金,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方式支持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和资产支持证券。鼓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开发适合康复辅助器具企业的金融产品,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创新产品设计,将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纳入保险支付范围。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消费信贷产品,支持康复辅助器具消费。
(三)加强财政资金引导。财政部门要将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纳入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相关财政以及新兴产业投资支持范围,鼓励发展辅具产业。地方财政可利用奖励引导、资本金注入、应用示范补助等方式,支持非营利性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机构建设,以及具有良好示范效应、较强公共服务性质的康复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健全政府采购机制,国产产品能够满足要求的原则上须采购国产产品。
(四)落实社会保险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国家关于部分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相关政策。严格执行康复辅助器具工伤保险支付报销政策,凡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伤残人员,按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并逐步扩大辅具种类支付报销范围。加强监督管理,及时查处套取、骗取社保基金等违规违法行为。
(五)加强行业分类指导。民政部门负责推动和加强省级公益性康复机构建设与发展,并会同编制部门促进机构功能升级转型,充分发挥现有机构在行业指导、服务质量、标准化建设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同时,联合科技部门,推动地区特色科技产品研发,支持行业组织开展产业科技创新活动,推介新产品目录、科技成果及转化项目信息。质监部门要负责辅具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认证等。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加强协调联动,做好具体落实工作。建立由省民政厅牵头,省有关部门参加的省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残联、省国税局、西宁海关、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青海保监局、省知识产权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及时会同解决产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局面。
(二)加强队伍建设。大力引进和培养产业发展领军人才。支持将康复辅助器具有关知识纳入医师、护士、特殊教育教师、养老护理员、孤残儿童护理员等相关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内容。支持校企合作建立实用型人才培养基地,鼓励企业为教师实践、学生实习提供岗位。认真落实康复辅助器具从业人员职业分类、国家职业标准、假肢师和矫形器师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
(三)加强行业统计。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加强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统计监测分析体系建设。建立以主要产品数量、生产企业、服务机构等信息为主要内容的统计指标体系,完善统计调查、行政记录和行业统计相结合的信息采集和信息共享机制。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宣传贯彻工作,特别是加强对老年人、残疾人、伤病人等康复辅助器具使用群体的宣传和引导,形成发展康复辅助器具的良好社会氛围。要适时通过总结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树立典型,加强示范,引领发展。
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本意见实施情况的督促落实,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省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9月2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3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